>关闭对联广告<

>关闭对联广告<

 

浙江海盐房产网 www.zjhyfc.com,海盐房产超市网,海盐房产信息网,海盐房屋出租,海盐房产中介

用户名:   |   密码:  



注册

 

●网站首页--浙江海盐房产网  ●最新楼盘--浙江海盐房产网  ●出售求购--浙江海盐房产网  ●出租求租--浙江海盐房产网  ●房屋合租--浙江海盐房产网  ●建材装修--浙江海盐房产网  ●房产新闻--浙江海盐房产网  ●房产图库--浙江海盐房产网 

[小区分布图]

网站首页|最新楼盘|出售求购|出租求租|房屋合租|建材装修|房产新闻|房产图库
|
星光房产 海洲房产 秦山房产中介 文昌中介永佳房产佳华房产 为民房产 海丰中介万佳房产南苑房产大家置业
星星中介 广通中介 华信房产中介 放心房产 菊生房产 安居中介 家佑中介 三通中介 恒隆房产 海盐本地最好的房产发布平台

  网站首页房产新闻房产法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7-5-18 19:24:04 浏览:2506 来源:  

 【字体: (右键暂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策指导价或者政府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下一篇:一季度信贷投资增长惊人 世行预警房地产风险 
 
 
  ·消协投诉部主任聊购房陷阱与维权(实录)
  ·李律师聊收房及入住后注意的法律问题(实录)
  ·购房律师作客新浪网谈如何签定购房合同(实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律师谈“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实录)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针对文章内容若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热门新闻】  
  海盐未来房价之我见(海论网
  海盐07年5月份楼盘价格(海论
  《海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2010年海盐要建设的住宅
  海盐县近两年来拆迁安置房指
  海盐2011年拆迁大幕正式拉开
  房价不会暴跌的三大因素
  海盐首个叠墅产品“水云庄园
  关注海盐房地产发展规划2006
 
【焦点新闻】  
  租房你该注意什么
  买房谈判斗智斗勇
  律师谈“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
  购房须知
  关于房屋抵押信用额(47期)
  什么是房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房价涨落只是表象 是谁在左右
  一呼百应:不做房奴行动从网
 
热点话题    Hot Gambit
海盐市场     Agora  Haiyan
海盐风情    Haiyan Mores

公交线路 | 汽车时刻 | 宾馆 酒店 饭店 煲店 小吃 外卖 咖啡 酒吧 茶室 KTV 网吧 桑拿 浴室 足浴 商场 出租 汽校 广告 婚介 医院

 ※※※ 浙江海盐房产网--友情链接     海盐本地最好最热的房产信息发布平台,真诚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住宅产业化   隆鼻要多少钱   深圳写字楼   成都白癜风医院   装修效果图大全   北京整形医院   澳门攻略   漳州房产   东台房产   注册香港公司   苏州旅游攻略   魔兽世界私服   海盐房产网   绍兴房产网   泉州房产网   登封房地产网   西宁房产网   中式装修   浦江房产网   上海房产论坛   绍兴楼市   玉环房产网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广告服务汇款地址链接申请合作伙伴联系方式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  海盐房产网网站部客服热线:13666722388 0573-86306068  海盐房产网网站部客服QQ:9103957

浙江海盐房产网 海盐之家 OKHY.COM 旗下站点  版权所有 © 2007-2012 hy.zj-fc.net www.zjhyfc.com www.zj-fc.net

  

  

海盐房产网|海盐房产信息网|海盐房产超市网|海盐房价|海盐房屋出租|海盐房产中介|     IPC备案:浙ICP备06029245号